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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广州希脉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特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希脉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特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思迈工贸有限公司,李文杰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希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杰特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岳海涛,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思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负责人:李文杰,董事。原审被告:李文杰,男,现住址:广州市。上诉人广州希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杰特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思迈工贸有限公司、李文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相关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而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希脉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