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纳溪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郑诚申请执行熊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诚,熊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郑诚。被执行人熊建平。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郑诚申请执行熊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纳溪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郑诚的债权受偿数额为48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债权数额为85084.38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394915.62元及垫付的诉讼费85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熊建平现羁押于看守所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郑诚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