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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吴国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国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0961号罪犯吴国先,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吴国先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国先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国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国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法超审判员  赵 耀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