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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法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驻法执字第1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群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保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与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对本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为串通投标行为,其债权转让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法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其公司两栋库房和门卫房及门卫房所占土地使用权,现要继续执行其公司的铸造车间,造成企业无法生产,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同时继续执行也侵害了驻马店市永达阳光房地产公司的抵押权,也造成了该公司托管的国有资产流失。本院查明,原驻马店市电机厂从1995年至1997年间借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分行款合计划455.7万元及利息。1998年6月经驻马店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驻市深改办(1998)29号文,把原驻马店市电机厂出售,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标中标,1998年7月10日同驻马店市公有资产运营公司签订“资产出售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承接驻马店市电机厂的全部资产和全部债务。2000年6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分行将对原驻马店市电机厂享有455.7万元及其利息的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起诉,本院于2002年10月21日作出(2002)驻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偿还本金455.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005年12月25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将该债权转让给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1月12日本院裁定变更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于2006年6月13日将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二栋厂房(房产证号为005746、005747)以29.8元拍卖给驻马店市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将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临街门岗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120万元拍卖给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另查明;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违法一案,本院(2010)驻立一民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不存在暗箱操作和恶意串通,判决驳回了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驻马店市财智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是否违法,本院(2010)驻立一民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审查认定,不服判决可通过适当渠道去救济。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在竞价到驻马店市电机厂整体资产后,其也同时接收了原驻马店市电机厂的债务,就应当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以其它理由规避执行,理由不充足。同时如果执行行为侵害了抵押权人的相关权益,应由有关权益利害人另行主张权利。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赵严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启华异议人驻马店市永达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称,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给驻马店市永达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拍卖,侵犯了驻马店市永达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河南加盛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行业。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驻马店市财咨询有限公司与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委托河南加盛拍卖有限公司对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3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其公司的铸造车间进行拍卖。另查明,2005年4月20日,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与遂平县开源农村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借遂平县开源农村信用社95万元,驻马店三山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土地使用权(15140.92平方米)于2005年4月20日抵押给遂平县开源农村信用社,遂平县开源农村信用社又于2007年3月9日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异议人驻马店市永达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