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尤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詹光勤与被告陈宗治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光勤,陈宗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尤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詹光勤,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黄燕,尤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宗治,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原告詹光勤与被告陈宗治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宗治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詹光勤诉称,被告陈宗治与原告等人联保向尤溪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25万元,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不能按时还清所欠款项,为维护原告的信用,原告为被告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8000元。因此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8000元;2、自2012年6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陈宗治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8日,原告詹光勤与被告陈宗治等五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尤溪县支行签订了《农户联保小组借款保证合同》,共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4%。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詹光勤于2012年7月12日、8月13日、11月1日分别为被告陈宗治名下的贷款代为偿还借款本息15000元、10000元、3000元,共计代为偿还借款本息28000元。原告为被告代为偿还借款后,被告未将代偿款偿还给原告。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农户联保小组借款保证合同》、《联保小组成员/保证人代偿欠款证明》2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3份。因被告未到庭,故无法质证,被告又未向法庭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内容具体明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的原则,依法可以认定,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詹光勤与被告陈宗治等五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尤溪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联保小组借款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詹光勤与被告陈宗治等人互为担保,原告詹光勤已为被告陈宗治实际履行其担保责任,有权向被告陈宗治追偿。同时被告陈宗治还应赔偿原告詹光勤为其承担担保责任所遭受的利息得失,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代偿的人民币28000元及自2012年6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宗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詹光勤人民币28000元。二、被告陈宗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詹光勤支付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陈宗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振武助理审判员 陈新鑫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惠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