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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干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19号原告干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干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干某负担。审判员  李才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