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民申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张国江和家贵辰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国江,家贵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申字第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江,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家贵辰,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县。再审申请人张国江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邢立民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国江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国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义超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