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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XX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深圳市金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716-2号申请执行人XX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万安路第10栋三楼。法定代表人蔡佩同。申请执行人XX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鸿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005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慧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