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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李灵玉与马惠儿、翁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灵玉,马惠儿,翁向阳,黄山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740号原告:李灵玉。被告:马惠儿。被告:翁向阳。被告:黄山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勇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灵玉与被告马惠儿、翁向阳、黄山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灵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0元,由原告李灵玉负担。审判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婵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