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李灵玉与马惠儿、翁向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灵玉,马惠儿,翁向阳,黄山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740号原告:李灵玉。被告:马惠儿。被告:翁向阳。被告:黄山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勇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灵玉与被告马惠儿、翁向阳、黄山市浙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灵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60元,由原告李灵玉负担。审判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婵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