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民申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通化鹏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永财、姜玉坤、屈津如、肖博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通化鹏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肖永财,姜玉坤,屈津如,肖博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民申字第19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化鹏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鼎玉小区8号楼(迎宾路178号)。法定代表人:薛东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永财,男,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玉坤,女,1960年7月23日生,汉族,白山市大湖煤矿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屈津如,女,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博文,男,2005年5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理人:屈津如(肖博文母亲),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18号。法定代表人:曲成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牟晓冷,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通化鹏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肖永财、姜玉坤、屈津如、肖博文、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白山中院(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14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通化鹏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