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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赵能亮与韩萌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628号原告赵某某,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X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XX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鸿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立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涛,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鸿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7月1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赵安妍。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从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有较好感情基础,2011年7月11日登记结婚时,被告就已经怀孕。原、被告现有一女儿,被告认为婚后感情较好,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2010年10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春节后双方便在一起同居生活。2011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偶尔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2年3月2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赵安妍,现随被告共同生活。2013年5月起,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双方来往密切,建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抚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双方因家庭生活问题发生争执,但系双方缺少沟通所致。原、被告在结婚后均应当在婚姻生活中转换角色,适应在婚姻生活中的各方面问题,与对方以及对方的家人处理好关系,增进双方的感情,原、被告之间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处理问题。对于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应当珍惜,双方是能和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立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