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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刑一终字第00168号原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靖边县人民法院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靖边县人民法院审理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一案,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3)靖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海涛审 判 员  王晓钢代理审判员  韦永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钞子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