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鲅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陶忠福、第三人于素莲撤销离婚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陶福忠,于素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鲅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王晓辉,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陶福忠,男,1963年6月5日出生。第三人于素连,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辉诉被告陶福忠、第三人于素连撤销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文成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