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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鲅民二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陶忠福、第三人于素莲撤销离婚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陶福忠,于素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鲅民二初字第00338号原告王晓辉,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陶福忠,男,1963年6月5日出生。第三人于素连,女,1966年10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辉诉被告陶福忠、第三人于素连撤销离婚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尹文成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