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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吴某甲贩卖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晃刑初字第102-1号被告人吴某甲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晃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9行“即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2月29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审判员  姚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