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晃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吴某甲贩卖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晃刑初字第102-1号被告人吴某甲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晃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9行“即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4年2月29日止”。现更正为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审判员 姚志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