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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义星与青岛广盛机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星,青岛广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张义星。被执行人青岛广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龙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初世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义星与被执行人青岛广盛机械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字第37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