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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衙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彩龙与康桃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衙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康某某,女,汉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炜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张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2012年11月22日生女孩后,被告口出污言辱骂原告及父母,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抚养两个女孩。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告张某某在被告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其离婚诉讼应予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炜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燕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