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商民四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郝新军、王美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郝新军,王美岭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商民四初字第119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陈荣昊,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郝新军,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富国镇齐瞿村村民,住。被告王美岭,女,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富国镇齐瞿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新军、王美岭���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59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价值90万元的一辆斗山挖掘机(机型为DH225LC-9,机号23110)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59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同时,亦应对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万元的一辆斗山挖掘机(机型为DH225LC-9,机号23110)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郝新军、王美岭银行账户存款3592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斗山挖掘机一辆(机型为DH225LC-9,机号23110)。首次冻结存款期限为6个月,首次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首次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吉太审判员  张永亮审判员  谢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学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