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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谢志民与王会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民,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图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谢志民,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会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执行谢志民申请执行王会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会军身份信息不详且下落不明,经“四查”亦无其它财产,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志民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图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937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谢志民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辉审判员 王   镭   璋审判员 阿不都外力·艾海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