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合执字第0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在林、吴光英与王宏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在林,吴光英,王宏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合执字第00100-2号申请执行人:陈在林,男,1947年3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光英,女,1956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宏少,男,1959年8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在林、吴光英申请执行王宏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合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4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以(2004)合执字第100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合肥市申易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公司租金收入。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宏少以合肥市申易商贸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宏少与其妻子贾群开办的合肥市申易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公司租金收入120万及其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税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潘中潮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