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张某,农民。”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连斌。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书生。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连斌和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于××××年××月份典礼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后王某乙始终不与张某履行夫妻义务,为此产生矛盾,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借婚姻向我索要的彩礼款37600元。原告张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人王治信和李香芹证明,证人王治信到庭作证。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说彩礼款数额不对,原告给的6600元是见面礼,不是彩礼款,给的8000是赠与性质,22000元是彩礼款,给1000元是农村风俗习惯。双方已典礼同居,是原告将被告撵出家门,被告走后,原告也没有叫过被告,原告刘某与介绍人到被告家要求双方说清楚,谁走谁的。2012年8月份原告刘某说过原告张某已定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人王治信和李香芹介绍相识定亲,××××年××月份举行典礼,双方至今未办结婚登记。原告提出给被告彩礼款37600元,被告认可典礼时原告给被告见面礼6600元,给被告8000元用于购买“三金”,给被告彩礼款22000元。证人王治信证明经证人手原告给被告彩礼款22000元,对其它款项未经手,但知道原告给被告8000元购买“三金”。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年××月典礼同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双方虽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时间较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较大,被告应当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款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负担240元,由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领审 判 员 谢海顺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