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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陈敏,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安徽宿松农村合作银行与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