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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4、8481、8510、8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0)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高雪峰等八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91、8444、8453、8460、8564、8481、8510、853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朱慧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耀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雪峰等八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上列被告信用卡纠纷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各按四分之一收取(详见附表)。审判员 张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乐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