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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商初字第0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冯沁怡与张金洪,殷文梅,镇江新区丁卯万千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沁怡,张金洪,镇江新区丁卯万千房产中介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商初字第0216号原告冯沁怡。委托代理人钟阳广,镇江市京口区谏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洪。委托代理人钱岭,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新区丁卯万千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地址镇江市新区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3幢第一至二层1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沁怡诉被告张金洪、镇江新区丁卯万千房产中介服务中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沁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沁怡申请撤诉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沁怡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沁怡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