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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郝利花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563号原告郝利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苗永锁,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建锋,第二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利花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周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利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军代理审判员  王婷人民陪审员  卢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静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苗雨迪诉刘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刘磊驾驶的其所有的陕A12V**号牌轿车壹辆予以扣押。附:裁定书一份。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1)长民初字第684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后原告解少令与被告陕西五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北山门口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等均不在长安区,故我院无管辖权。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移送你院管辖。附:案卷材料壹册二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