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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刑再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吴文童赌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文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刑再字第18号罪犯吴文童。2013年1月15日,(2013)浙金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文童予以假释。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3年1月17日将该犯释放。因罪犯吴文童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赌博的违法行为,温州市司法局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童在假释考验期限内,2013年6月29日伙同钱某在乐清北白象镇后西漳村14幢5楼的一房间内以10元一吗的“武汉花”麻将的形式赌博,赢得2000多元。后于2013年7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处罚。以上事实有罪犯吴文童假释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个别谈话教育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月考核评议审批表、询问笔录、乐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吴文童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赌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3)浙金刑执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吴文童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吴文童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赵绍庆审 判 员  卢国忠二〇一三年���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钱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