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刘某某。被告:钱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钱某的住所地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路,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某某区某某社区某号,本案本院不享有管辖权。被告钱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钱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