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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珙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周治成与珙县陈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治成,珙县陈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宜珙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周治成。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1)宜珙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周治成的工伤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陈胜煤矿因被关闭,在珙县底洞镇人民政府应得的补偿款679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