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保字第144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申请人雷杰飞、邓丽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某某,邓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法民保字第144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周少清,理事长。被申请人雷某某。被申请人邓某某。系被申请人雷某某的妻子。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雷某某、邓某某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邓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远县鲤溪镇支行的存款账号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法院提供其经营部所属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给其造成损失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邓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远县鲤溪镇支行的存款账号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国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