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舒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舒某,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胡龙山,男,1948年8月1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某,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冶市金山街道大路村上徐受湾30号。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 判 长 余砚文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