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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舒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482号原告舒某,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胡龙山,男,1948年8月10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徐某,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大冶市金山街道大路村上徐受湾30号。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 判 长  余砚文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