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余世莲与韦荣萍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莲,韦荣萍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97号原告余世莲。被告韦荣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莲与被告韦荣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经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被告亦将定金5000元予以退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世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世莲负担。审判员 张德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