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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余世莲与韦荣萍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莲,韦荣萍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97号原告余世莲。被告韦荣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世莲与被告韦荣萍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经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被告亦将定金5000元予以退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世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世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世莲负担。审判员  张德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