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谢祥贵与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祥贵,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110号申请执行人谢祥贵,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号江汉大厦*楼(9-10轴-C-D轴)。经营者陈亮,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谢祥贵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3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谢祥贵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一统木门经营部及其经营者陈亮支付劳动报酬60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系个体经营性质,其个体工商户为其经营者陈亮,本院对陈亮个人财产可依法强制执行。为保护申请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佳缘美珠宝店及其经营者陈亮的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