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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蔡益如与郑金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益如,郑金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476号原告:蔡益如。委托代理人:陈峰。被告:郑金玉。委托代理人:汤颖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益如与被告郑金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益如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益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益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3元,减半收取6041.50元,由蔡益如负担;鉴定费8626元,由郑金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