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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效全与武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效全,武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338号原告梁效全,男,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武云龙,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效全诉被告武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云龙现下落不明,原告梁效全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效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梁效全承担。审判员  马书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