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何光清、曹兵与曹兵、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清,曹兵,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何光清,男,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告曹兵,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兴区九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云,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清诉被告曹兵、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