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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鄄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吴朝江、鄄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朝江;鄄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鄄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吴朝江,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鄄城县农机局内退干部,住。被执行人鄄城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机局)。法定代表人许化民,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鄄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农机局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农机局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农机局位于鄄城县鄄二路办公室楼第一层的门市10间。现查明,被执行人农机局位于鄄城县鄄二路办公室楼第一层的2间门市(自北向南第一、二间)与鄄城县农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是2013年12月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农机局所有的位于鄄城县鄄二路办公室楼下的门市二间(自北向南第一、二间)的使用权,自租赁合同届满后交付申请执行人吴朝江使用,以抵偿其欠款167000元及利息,直至抵偿完毕(每年租金参考周边相关门市的价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