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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商诉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诉保字第18号原告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南侧。法定代表人郝贵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双明,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法定代表人白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830000元。并已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鸿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8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建审判员 任向军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