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执字第005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方超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92-2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周毅,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毅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助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