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5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方超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92-2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周毅,男,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毅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助理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