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盛洲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陈栋樑、佫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盛洲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陈栋樑,佫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广州市盛洲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金龙。被告:陈栋樑。被告:佫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盛洲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栋樑、佫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盛洲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该纠纷已化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栋樑、佫湘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盛洲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盛洲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广州市盛洲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紫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