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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陈敬忠与邱井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忠,邱井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陈敬忠。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叶丽,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井为。委托代理人李潮恩,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忠诉被告邱井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敬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徐士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晨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