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陈敬忠与邱井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忠,邱井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008号原告陈敬忠。委托代理人殷爱亭、叶丽,宿迁市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井为。委托代理人李潮恩,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敬忠诉被告邱井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敬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敬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徐士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晨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