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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兰凤延与被告管耀华、杨建雄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凤延,杨建雄,管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民执字第00235号申请人兰凤延,女,汉族,延长县人,大学文化,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灞桥。被执行人杨建雄,男,汉族,延长农机公司,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管耀华,男,汉族,横山县人,现住横山县石湾镇。申请人兰凤延依据已生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21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建雄、管耀华返回兰凤延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执行人杨建雄、管耀华各自承担1025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兰凤延与被执行人杨建雄于2013年10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一、由于法院之前已执行回案件款共计63960元,被执行人杨建雄于2013年10月9日再交10000元,剩余部分19340元由被执行人杨建雄于2013年10月底支付10000元,于2013年11月底支付9340元(其中包括执行费2050元、执行费1250元)。迟延履行金部分申请人兰凤延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执字第002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