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文法执字第6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686-2号申请人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道坤,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成喜,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阳市金斗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贰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