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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县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敏与邹宏斌、李华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或拟稿人: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县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朱敏,居民。被执行人邹宏斌,农民。被执行人李华兰,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0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宏斌、李华兰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敏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所规定的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宏斌、李华兰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