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程泽杨与程彦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泽杨,程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323号申请执行人程泽杨被执行人程彦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樵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彦辉的信用社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英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