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字第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江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卫,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永梅,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京族,个体户,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东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东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江永梅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现代华庭商住楼云海居商铺一间,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永梅所有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现代华庭商住楼云海居商铺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淑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