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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4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被告:辛某某,女,生于1983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丽(一般代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当庭和解,原告李某并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庆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