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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刁庆广、刁洪喜、刘檬檬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刁庆广、刁洪喜、刘檬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故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刁庆广、刁洪喜、刘檬檬。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刁庆广、刁洪喜、刘檬檬为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制作的(2013)故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刁庆广、刁洪喜、刘檬檬交纳36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36000元,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3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故执字第743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洪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