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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袁红娟与刘世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红娟,刘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袁红娟,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市*路。被执行人刘世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府谷县*乡*村。本院在执行袁红娟与刘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世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人袁红娟支付借款20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元、执行费2930元。被执行人刘世锋于2013年9月3日、2013年10月27日将上述款项全部自动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