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定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