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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吴小燕与绵阳市涪城区乐都圣鑫休闲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燕,绵阳市涪城区乐都圣鑫休闲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民初字第5801号原告:吴小燕,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朱伟,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乐都圣鑫休闲酒店,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王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莺莺,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吴小燕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乐都圣鑫休闲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本院代理审判员周家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伟、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乐都圣鑫休闲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周莺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09年1月到被告处上班,2013年2月24日被告无故将我开除。我向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该委以(2013)116号仲裁裁决书予以处理,但我对该裁决书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为我购买社保义务、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押金、工资31700元,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乐都圣鑫休闲酒店辩称:原告在酒店只上了两年班,我们酒店愿意支付原告未领取的工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到被告酒店担任客房部经理职务。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如果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则自动续延一年。2013年2月24日,被告方口头告知原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前原告月均工资2496元,现被告欠原告工资2400元。另查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乐都圣鑫休闲酒店系经绵阳市涪城区工商局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许联雪,生于1953年11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38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5311092658。被告向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绵阳市涪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了绵涪区劳人仲案(2013)116号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书不服。上述事实有被告工商营业登记、仲裁裁决书、仲裁开庭笔录、收据、劳动合同、工资表及双方当庭陈述等相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方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应对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情形负有举证义务,庭审中被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故被告应对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双方争议的被告方损失情况及收取押金问题,因双方均不能举出有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因被告现尚欠原告工资2400元,被告对此负有支付义务。对原告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请求,因该部分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下列主张应得到支持:1、拖欠的工资24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2496元/月×1.5个月×2=7488元,上述共计9888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资及双倍赔偿共计988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绵阳市涪城区乐都圣鑫休闲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