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富、张萍、张俊锁、张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富,张萍,张俊锁,张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富,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萍,女,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俊锁,男,1962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张黎,男,1988年10月14日,汉族。本院的(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家富所有的皖A9T8**号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